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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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五三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八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認原審採證容有違誤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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