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725號
原   告 忠孝新城守望相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美麗
訴訟代理人  吳慶慧
被   告  王碧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97年12月
起至100年2月止之管理費,惟其起訴之訴訟標的,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99年度重小
字第2314號判決確定,此已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屬實,顯起訴
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
如首揭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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