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吳昭明
被 告 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命令被告應刪除侵害原告之貼文,係
就名譽權受侵害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質屬非財產權訴訟
,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