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章百里
被 告 周 賴素華
賴素卿
賴素梅
廖賴素蓮
賴素環
賴文正
賴鏗元
賴鏗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63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30日下午2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
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賴鏗山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鏗山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賴鏗山於民國99年1月27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限自99年1月27日
起至102年1月27日止,立有貸款契約書為憑,約定每個月
為1期,第1期至第6期按期給付,自第7期起,按期平均
攤還本息,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以單
利計算,以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週年利率1.25
%。詎賴鏗山未依約還款,嗣賴鏗山於102年4月20日死亡
,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明拋棄繼承,迄今仍積
欠伊101,896元及遲延利息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99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2年11月11日高少家美家
字第0000000000號函、繼承系統表、客戶往來帳戶查詢、中
途結清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賴文正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至被告賴素華、賴素
卿、賴素梅、廖賴素蓮、賴素環、賴鏗元、賴鏗宏則辯以:
不知賴鏗山有欠錢,伊等沒有繼承到財產云云,惟均未舉證
以實其說,上開空言拒絕給付,自無可取,且按繼承人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
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繼承之事實係發生於000
年0月00日,適用98年6月10日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規定
),是本件債務,被告以繼承被繼承人賴鏗山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