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9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   告  林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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