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毓溶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翟清楠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即被告 黃心寧 、吳昇
翰之地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2人對被告黃心寧、 吳昇翰 提起給付承攬報
酬訴訟,住所地均為住新竹縣新豐鄉○○村○○000號1樓
,惟經本院送達調解期日通知書結果均為查無此地址,顯有
起訴不合程式情形,揆之上開規定,應命原告先行補正,逾
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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