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向 晏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晏誼於94年01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456,29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
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向晏誼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5304│     │月09日起  │      │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向晏誼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1578│     │0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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