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向 晏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晏誼於94年01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456,29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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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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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向晏誼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5304│ │月0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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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新臺幣│向晏誼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1578│ │0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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