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安希 (原名: 孫瑞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