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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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5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陳麗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查報被告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
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
即有未洽,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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