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5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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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5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58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因民國90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其起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原審判決係於94年4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94年4月27日始屆滿,抗告人於94年4月26日向原審提出上訴狀,有原審法院收文戳可按,並未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原審裁定誤認相對人之受僱人收受判決之送達證書為抗告人收受判決之送達證書,以抗告人於94年4月4日收受判決,上訴期間至94年4月25日屆滿,抗告人上訴逾期,予以駁回上訴,顯有未合,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侯東昇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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