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 鄭吳錦蓮
鄭郁欣 鄭郁榮 被上訴人 梁紋信
永泰洗衣店即 林韶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鄭吳錦蓮、鄭郁欣、鄭郁榮之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貳拾伍萬元、貳拾伍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捌仟壹佰元、叁仟玖佰柒拾伍元、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鄭吳錦蓮、鄭郁欣、鄭郁榮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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