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 陳派 上列聲請人 陳浱 因與相對人 周明鏜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相對人周明鏜抵押擔保物○○○鄉○○段○○○○號外,尚○○○鄉○○段○○○○號、64建號,請釋明是否一併聲請抵押物裁定,如是,應提○○○鄉○○段○○○○號、64建號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 周洽成 簽發之本票3紙、債務人周洽成、 邱美華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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