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江東穎
江青香 江素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柯桑燦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間因確定經界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捌佰肆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蔡碧蓉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