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彭朝隆 被告 戴瑞益
鴻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曾翊捷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鍾世芬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