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青香
江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桑燦 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4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