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陳格被告 楊美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高士傑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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