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陳河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之董事長,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及修正後之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第三屆第七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第三屆第二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雲林縣政府民國104年3月3日府民禮二字第1040025791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及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雲林縣政府對於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捐助章程,認該堂修正捐助章程名稱及條文,均有利於該寺廟組織運作,雲林縣政府同意其變更,此有雲林縣政府104年3月23日府民禮二字第1040039637號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亦同意聲請人聲請之財團法人雲林縣林內濟公總堂章程修正,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20日雲檢培義104民參2字第8758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