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培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並「盡量」提
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㈡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民國102年3月起迄今
之薪資明細表(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有,請一併陳報相關資料,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請至戶政機關聲請近三個月內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㈣提出最新由地政事務所所出具之雲林縣○○鄉○○段○○○號、
328-1號、328-2號土地登記謄本正本(相關資料勿隱)。㈤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3月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聲請人吳培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
補助、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㈨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4年3月3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