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張愛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榮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