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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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郭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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