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5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正峯 於民國94年4月10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6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3月31日止,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林正峯於民國90年3月7日將抵押物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
三、查案外人林正峯於民國94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7年,自民國94年4月10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林正峯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95年度拍字第4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檜│五│13-17│建││1│55│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3│騎│││││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560│嘉義市○○街○○段五小│木造2層│67.6│49.5││││││11││││全部│││││202號之1│段13-17│住家用│4│9││││││7.│無│││││││││號│││││││││23││││││├──┼──┼──────┼────┼────┼──┼──┼──┼──┼──┼──┼──┼─┼────┼─┼─┼───┼───┤│002│966│嘉義市○○街○○段五小│鋼筋混凝│45.8│66.2│66.2│20.4││││19│電梯樓梯│7.│平│全部│││││202號│段13-17│土加強磚│3│9│9│6││││8.│間│56│方│││││││號│造3層住││││││││87│││公││││││││家用│││││││││││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