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2號抗告人甲○○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95年度拍字第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自第三人 林正峰 以買賣及贈與方式取得附表抵押標的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抗告人雖非直接之借款債務人,惟仍按期向相對人清償本金、利息至民國95年6月10日止。相對人並未告知抗告人業清償之數額,故不知相對人所聲請執行之借款金額是否確實,且借款利率亦應隨景氣發展降低等語,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而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得資參照。經查:相對人主張林正峰於86年以其所有之附表土地及建物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而向其借款,嗣林正峰於89、90年間以買賣、贈與方式移轉附表土地及建物予抗告人。林正峰自95年6月10日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利息,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聲請拍賣附表所示抵押物等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期房屋擔保借據附卷可證,原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人既係附表抵押標的土地及建物之繼受取得人,依民法第867條後段規定,相對人之抵押權仍存續而不受影響,仍得聲請拍賣抗告人所有之附表土地及建物。至於抗告意旨另謂借款債務數額多寡、借款利率應降低等情均係實體事項,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故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黃明展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95年度拍字第4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檜│五│13-17│建││1│55│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3│騎│││││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560│嘉義市○○街○○段五小│木造2層│67.6│49.5││││││11││││全部│││││202號之1│段13-17│住家用│4│9││││││7.│無│││││││││號│││││││││23││││││├──┼──┼──────┼────┼────┼──┼──┼──┼──┼──┼──┼──┼─┼────┼─┼─┼───┼───┤│002│966│嘉義市○○街○○段五小│鋼筋混凝│45.8│66.2│66.2│20.4││││19│電梯樓梯│7.│平│全部│││││202號│段13-17│土加強磚│3│9│9│6││││8.│間│56│方│││││││號│造3層住││││││││87│││公││││││││家用│││││││││││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