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   告 多摩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和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佳訓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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