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0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陳朝裕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肆仟捌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