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大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尼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韋岑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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