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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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搬離住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五八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原告與被告間聲請搬離住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