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強盜罪嫌重大,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連續搶奪多次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被告以父親生病,無家人照顧,且已坦承大部分搶奪犯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無從使羈押原因因而消滅,被告所請,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陳筱蓉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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