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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