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被告甲○○男六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交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已陳明其住所,本院認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