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八號
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