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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