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黃 東森 債務人黃 吳愛治 債務人 黃明廣 債務人 黃敏 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叁拾玖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黃東森 以 黃吳愛治 、黃明廣、 黃敏雯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00萬元整(2)910萬元整(3)100萬元整,合計1,1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
(1)民國97年9月9日起至民國101年9月9日止(2)民國94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11日止(3)民國97年9月9日起至民國101年9月9日止,於領取放款時訂立約定書、借據等為據,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吳愛治、│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00000│黃明廣、黃│9月09日起││九六│││0元│東森、黃敏│││││││雯││││├──┼───┼─────┼──────┼──────┼───────┤│002│新臺幣│黃吳愛治、│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910000│黃明廣、黃│8月11日起││五一│││0元│東森、黃敏│││││││雯││││├──┼───┼─────┼──────┼──────┼───────┤│003│新臺幣│黃吳愛治、│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92057│黃明廣、黃│7月09日起││五│││元│東森、黃敏│││││││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吳愛治、│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黃明廣、黃│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東森、黃敏│││百分之十,逾期││││雯│││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吳愛治、│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0000│黃明廣、黃│9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東森、黃敏│││百分之十,逾期││││雯│││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黃吳愛治、│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057│黃明廣、黃│8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東森、黃敏│││百分之十,逾期││││雯│││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