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杏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杏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鄭杏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
8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嗣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9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經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99年8月21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3號函暨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
11月3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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