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要件,並執行羈押。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六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六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