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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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余廷 債務人 余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余廷前 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 余宜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8,43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余廷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43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余宜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廷、余宜│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28430│梅│8月06日起│2月19日止│點八三│││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2月20日起││點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廷、余宜│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28430│梅│9月07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元││││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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