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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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三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並於一○三年十月六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同年月十六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林金吾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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