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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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3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葉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149、23261、25405、25945、25973、26797、27
950、27951、27952、27953、28050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084號、99年度偵字第596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084號、99年度偵字第4483、5142、13076、13578、14551、14552、18193、18194、18195、2524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991號、第29974號、101年度偵字第188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明珠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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