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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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潤康 送達代收人 路世芬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雅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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