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潤康 送達代收人 路世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肆萬陸仟叁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雅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