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素卿原告應提出民國76年9月29日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原因關係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