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26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欣昌家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第四行中關於「民國93年3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3年3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池東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