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五四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官信成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