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日華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培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99
年度重小字第15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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