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4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鄧日新
被   告  陳孟杰
       姚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49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16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3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孟杰於民國90年1月1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姚慧華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182,387元,並簽
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
於93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4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
自99年2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陳孟杰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姚慧華
對於原告之請求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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