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慶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2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慶祥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