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賴順源
         鍾坤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新營簡
易庭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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