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1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明寶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明寶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0、
16、18至22所示之罪為不得 易科 罰金之罪,其餘編號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原審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考量受刑人意見、短期間內密集為財產犯罪,兼衡其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
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抗告人所犯之數罪,除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㈡實施新法以來,各法院中對其罪犯所判之例參照,如臺中地
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3號加重竊盜罪,75月定應執行1年8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34號竊盜罪,25年7月定應執行5年2月。各級法院衡量個案所侵害之法益、危害社會程度不盡相同,然刑度之形成,絕非應報主義之方式。我國刑法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故於量刑時,倘依受刑人之行為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者,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兩者加以考量其情狀,非僅以行為人犯罪次數,作為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唯一標準。㈢綜上,抗告人所犯案件皆屬同一屬性之搶奪及竊盜案件,惟
因法院分屬層級不同而分別起訴、判刑,懇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讓抗告人亦能獲得公平之比例原則,抗告人對當初所犯罪行感到後悔,已真的知錯,懇求給予抗告人改過自新之機會,從輕量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原審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係在附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3年11月以下。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2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附表編號21至22、23至25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附表編號26至2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原審裁定抗告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亦未逾越上開各定應執行刑後之刑期,依次相加後之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0年8月),亦即以附表編號1至20、28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最長期為下限(即有期徒刑7年6月),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即有期徒刑10年8月)。原審之裁量,核無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且為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逾越法律之規範目的及法律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當屬法院於個案中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前開規定及裁判意旨說明,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綜衡卷內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原審所定應執行之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且附表編號1至20、28,附表編號21至22,附表編號23至25,附表編號26至27所示之罪,於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均已受相當比例之減輕優惠,原審再為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核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亦無違背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核屬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
㈡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8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原審適
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所定應執行刑,業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至抗告人前揭所舉案件,其犯罪類型、情節與抗告人附表所示各罪未盡相同,自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抗告意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自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05/13109/06/06109/04/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08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03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517、229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393號109年簡字第2149號109年度簡字第5570號判決日期109/09/21109/08/27109/09/2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393號109年簡字第2149號109年度簡字第55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01109/12/30109/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12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編號1至2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至20、2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2罪)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05/18109/05/19109/05/26109/06/01109/07/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28、2592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28、25924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109年度易字第1007號判決日期109/11/24109/11/24109/12/1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109年度易字第10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30109/12/30110/0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2號編號1至2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至20、2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3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6/14109/08/11至翌日上午10時間某時許109/09/10109/08/24109年8月25日17時至翌日6時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28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28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2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判決日期110/01/20110/01/20110/01/20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02110/03/02110/03/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6號編號1至2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至20、2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06/16109/08/20109/05/07109/07/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68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68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判決日期110/01/13110/01/13110/01/1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17110/02/1711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7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7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71號編號1至2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至20、2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4罪)有期徒刑4月(5罪)犯罪日期109/07/21109/06/04109/06/09109/06/09109/06/10109/06/14109/08/22109/07/01109/08/22109/07/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88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8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119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判決日期110/01/20110/01/20110/01/20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119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17110/03/10110/03/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0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0號編號1至2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至20、2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3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4罪)犯罪日期109/06/04109/06/16109/07/15109/09/14109/08/02109/08/13109/08/03109/08/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8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682、4355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93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判決日期110/01/20110/01/29110/02/2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93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0110/03/17110/04/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4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96號編號1至20、2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3罪)有期徒刑7月(6罪)犯罪日期109/08/07109/08/12109/08/04109/08/21109/06/07109/06/14109/09/08109/06/14109/05/22109/07/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39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39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日期110/02/25110/02/25110/01/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07110/04/07110/03/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9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9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7號編號1至2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至20、2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21、2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6罪)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109/05/22109/06/03109/06/14109/06/08109/06/02109/06/04109/06/02109/06/14109/06/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40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40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日期110/01/27110/01/27110/01/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24110/03/24110/03/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8號編號21、2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3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4罪)犯罪日期109/06/14109/07/24109/08/06109/08/17109/08/17109/09/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40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29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2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4號判決日期110/01/27110/03/16110/03/1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24110/07/28110/07/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7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75號編號23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6、27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2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犯罪日期109/09/11109/09/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61號判決日期110/04/27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10號編號1至20、2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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