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7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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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阮秋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四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合計1,8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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