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陳宏瑄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554號、95年度偵字第11660號),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改以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法律適用上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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