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52號上訴人乙○○
樓被上訴人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大園鄉公所間因94年度訴字第1252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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